小区的健身设施和小朋友玩的滑滑梯一直深受大家都喜爱,尤其是小朋友们,晚上吃过饭下楼聚在一起玩的很开心,我就先不说为什么开发商会给咱们配备这些设施了,反正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绝对不是发善心了。今天先谝一谝咱们的邻居小孩在滑滑梯或者健身器材上玩耍,受伤了怎么办?有空可咱们再谝一谝为啥不是开发商发善心给咱们配备健身和娱乐的器材了,有兴趣的邻居可以看看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93(年版)
还是先看一起案例吧,汤浩,男,陕西西安人,今年32岁,有一个4岁的男孩,名叫汤圆,家住碑林区南苑小区(租赁南苑小区1号楼业主刘成的房子,租期3年;但刘成3年来并没有交物业费),由陕西光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陕西省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小区业务管理。
年10月19日下午4时许,汤浩在南苑小区内广场健身区玩耍时,其母亲周蕾伴随在身边。因广场上锻炼设备腹背锻炼器已部分锈蚀,导致汤园在玩耍时右手中指被夹伤。后汤圆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手中指开放伤伴指骨骨骺分离,历时住院4天,花去医疗费.16元。因病情恶化,医院治疗,历时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用.9元,被诊断为右中指坏死,采取“残端修整术”治疗。汤圆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右手中指坏死,又做了残端修整术,现临床治疗稳定。营养期限为伤后6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90日。
汤园所产生上述费用,其父亲多次找物业商讨,至今无着落。物业以健身器材不属于物业提供,并且其母周蕾在旁边与其他邻居聊天、玩手机,放任小孩到成年人健身器材上玩耍,未起到有效的监护作用,理应自己承担小孩受伤后果,有小区物业监控为证。
汤浩无奈,将开发商陕西光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以及物业公司--陕西省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并告到了西安市碑林区初级人民法院。
好了,案情基本陈述完毕,大家都想一想,这事情是不是很让人气愤啊?气愤谁也没想到小小的夹手竟然造成小孩中指指骨骨骺分离,这可是很严重的,治疗不及时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尤其是右手,还要上学写字呢。不过,也该说说孩子他娘了,这确实是有点没操心啊,虽然说谁也没想到会出这样的事情,不过这健身器材有的锈了,有的转动不灵活,这风吹日晒的,又没有人管,这么多娃在上面攀高沿低的,肯定有风险嘛,这才4岁的娃,还是不能完全放任自流去玩耍吧,手机也少玩点。好了,闲话少说,各位邻居们,你看看这事情咋处理吧?
先看看三方都怎么说吧?
汤浩说:汤圆的伤情因小区健身器材锈蚀、转动不灵活才导致玩耍时不慎受伤,作为该器材的所有人(开发商)和管理人(物业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辩称,在南苑小区建成后,已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且与被告开源物业公司签订了《南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健身器材移交给了物业公司,确认了《南苑小区物业交接查验记录》,交接时健身器材未损坏,开发商对小区建设已完成交付义务;汤园及其监护人并非小区业主,其子却擅自在小区内玩耍;另外,小区内有专供儿童游玩场所,汤圆却在成人健身器材上玩耍,其监护人母亲周蕾未尽到监护保护义务。综上,开发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汤浩不是南苑小区的业主,开源公司只对小区内交纳物业费用的居民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没有义务对汤浩提供任何的管理服务而且还没有缴纳任何物业费,开源物业公司对此事不负赔偿责任;汤圆系四周岁幼儿,其行为应受到监护人的监护,且本案涉及的室外广场健身区为成人健身区,小区内设有独立的儿童活动场所,原告的监护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不能带原告至该区域玩耍,原告受伤是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所致,故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与物业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汤浩的诉讼请求。
这话都让开发商和物业说了,开发商意思是你又不是业主,有没有把娃看好,而且我把小区健身器材好好的全都移交给开源物业公司了,还来找我干嘛?跟我没关系
物业的意思是说,你一不是业主,二没有交物业费,三没有把娃看好,跟我没关系,我都不认识你!
卧槽,这时候估计你想打人的心都有了,不看看娃都啥样子了,你问都不问下,你们就知道收物业费,那个健身器材不准小孩玩我咋不知道?又没有警示牌或者提示。这健身器材都3年多了,你们也不维护保养,你看看都锈了,这不出事才怪;我是没有交物业费,但是你们的服务这么差,我就是有话要说,你们改善小区的物业服务了,我马上就交,再说了,你说我不是业主,那你咋让我进小区的门?保安还认识我?这说明你们就是和我有服务关系的。
好了,现在情况都摆在这里了?各位看官,这事情看咋解决吧?看看法院怎么说,一定要看清楚,以后你绝对会用的到。
经碑林区初级人民法院查明:
原告汤浩一家非南大院小区业主,但租赁房屋后物业公司知情且未提出异议,汤浩有合法的租赁协议,并且将物业费约定交房主刘成,由刘成负责向物业交物业费,因此,基于开源物业公司与南苑小区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为全体业主服务,虽然刘成未交物业费,但与刘成的物业服务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没有交物业费就解除物业服务关系,因此,汤浩租赁房主刘成的房子后,实际上代刘成与开源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关系。
其次,查明南苑小区为被告陕西光鼎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年11月20日,光鼎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开源物业公司签订了《南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源物业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第二十七条约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上下水管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光鼎公司和开源公司签订《南苑小区与物业公司物品移交清单》,移交物品包括“9、健身场地2块、健身器材8个;10、儿童乐园场地1块、滑梯1个”。开源公司法人代表签字“要求现有资产签收,从年元月份起承担小区全部物业管理工作”,双方盖章确认。年9月24日,南苑小区内建设房屋均已竣工验收备案。年11月,双方确认了《南大院小区物业交接查验记录》,其中包括健身器材8个,健身场地2个,儿童游乐场1个、滑梯1个,均经确认完好接收,接收日期为同年11月7日。
还查明,在原告汤浩之子汤圆受伤前,腹背锻炼器已有锈蚀并长期未维修保养,存在安全隐患。汤园受伤后,被告开源公司将腹背锻炼器拆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材料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光鼎公司作为南苑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与被告开源公司就南大院小区物业已完成交接查验手续,健身器材在交接时尚未损坏且完好能正常使用,其辩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监护人周蕾放任其子进入健身场地,疏于看管,监护不力,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被告开源公司为南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负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未能及时对锈蚀多日的健身设备进行维修,并且未在明显位置提示健身器材禁止未成年人玩耍,致使原告汤园在小区玩耍时手指夹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因此,对原告汤浩要求被告开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原告汤园监护人周蕾和被告开源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确认双方对原告的伤情各自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为:原告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被告开源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本院确认原告汤园因本案而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06元、护理费元(65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元(25元/天×10天)、营养费元(15元/天×60天)、鉴定费元,合计.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汤浩因本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06元,由被告陕西省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52元(.06元×30%)。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汤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总结: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应该是合理范围+有限保障义务,具体到本案就是,物业有无安全警示标志牌?有无维修记录?有无类似情况发生或者预见类型情况发生而怠于去履行义务的。如果由第三人造成业主人身损害的,先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不承担责任,那么物业可以以此抗辩先不予承担责任,物业最多只有补充责任,也就是有多错就承担多少责任。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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